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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深圳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

行政许可事项名称:
报关员资格核准
许可内容:
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
设立依据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(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)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》(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)
申请条件: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年满18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3.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;
4.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线。
申请时限:
集中办理时间:2008年 1月15日-1月18日  ,2月25日-2月29日,逾期6个月不办理者,取消资格。 
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:
1.《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》;
2.准考证主证;
3.  与准考证主证同底小2寸蓝底相片1张
4.学历证书及复印件;
5.有效身份证件(居民身份证、军官证、士兵证)及复印件;
6.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,应当出具《授权委托书》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。
办理程序:
1.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;
2.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;
3.海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;
4.申请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。
办理时限:
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日。
海关自作出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。
收费标准:不收费
未尽事宜,请参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〉办法》。
受理部门:深圳海关教育处
办公地址: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1087号海关大楼9层920室
办公时间:上午9:30至11:30;下午2:30至17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联系电话:84398913 
附件:
1.《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》打印、填制说明及填制示范 
2.《授权委托书》填制示范及填制说明 

附件1:考生打印《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》操作说明 
一、如何打印申请表
打印《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》,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:
考生进入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后,点击“我要登录”进行登录。登录时仍使用考生报名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。登录后点击“查询”,进入成绩查询页面,即显示如下窗口:

按提示点击即进入打印申请表页面。除签名和申请日期两项外,《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》上的有关信息均已自动显示,考生按照屏幕提示,清空页眉、页脚后,点击页面上的“打印”按钮()即可直接在A4纸上打印出申请表。
考生在打印的申请表上签名。申请日期则按照考生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实际日期填写。
注意: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,不能打印《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》。 
二、如何清空IE的页眉、页脚
一般情况下,IE均设置了默认的页眉、页脚,打印出来的文本既不规范,也不美观,所以打印前应重新设置。清空IE的页眉、页脚,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:
点击IE工具栏中的“文件”按钮(),出现下拉菜单,选择“打印预览”,如下图:

选择“打印预览”后即打开相应窗口,在该窗口中点击“页面设置”按钮(),如图示:

点击“页面设置”按钮打开“页面设置”对话框,将“页眉”和“页脚”输入框(下图中用闪烁的红框标识)中的内容清空(其他选项均为默认项,但要确认纸张大小为A4,打印方向为纵向),再点击“确定”,即可清空IE的页眉、页脚。

清空IE的页眉、页脚后,关闭“打印预览”窗口,即回到打印申请表页面,打印申请表。 

附件2:《授权委托书》填制示范及填制说明 

授 权 委 托 书 填制示范


委 托 人:   李´´           身份证号:11010819770605 ´´´´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被委托人:   赵´´           身份证号:11020419650607 ´´´´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委托事项:代为申请颁发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证书
委托权限(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):
□代为提交有关材料
□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
□其它:     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    
委托时限:自  ´´ 年  ´´ 月  ´´ 日至  ´´ 年 ´´月 ´´ 日

委 托 人:     李´´     
被委托人:     赵´´     
委托日期:  ´´ 年 ´´ 月´´日 

关于委托权限的填制说明
□代为提交有关材料:指《成都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》中要求申请时提交的文件。
□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:指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和代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。其中,法律文书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》(见“中国海关门户网站”®“网上办事”®“报关员资格考试”®相关政策法规)第十八条、十九条所述的决定书等。送达回证指海关未当场作出决定,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回执。   
□其它: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,与双方授权委托有关的其它事宜。如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,应在此栏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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覃珍珍老师   覃珍珍老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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